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执1262号

蔡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蔡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在银行存款283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