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541号
原告:申丰玮,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傅建斌,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丰玮诉被告傅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丰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丰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丰玮承担。
审 判 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