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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541号

申丰玮与傅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丰玮,傅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541号

原告:申丰玮,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傅建斌,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丰玮诉被告傅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丰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丰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丰玮承担。

审 判 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