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金艳红,居民。
被执行人:周普祥,职工。
被执行人:谢素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红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艳红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现已履行14535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