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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51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温xx、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温xx,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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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责人张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该行员工。被告温xx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温运涛、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