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责人张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该行员工。被告温xx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温运涛、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