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106号
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
负责人:李军芳,系该店店主。
被告:马永美,男,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与被告马永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军芳装饰总汇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海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