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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476号

陈福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福宝

裁判文书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76号被执行人陈福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76号裁定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福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福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福宝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