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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591-1号

王斌与海阳富达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斌,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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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59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凤阳路西首。机构代码:688281006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机构代码:163096078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瑞路西海滨中路南。机构代码:570497725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王斌申请执行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及利息21146900元,现本金已执行完毕,尚有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