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异4001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义轩。
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弘瑞花园房屋的产权抵偿其欠申请人款项,在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发现此房屋因另案的执行被我院查封,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弘瑞花园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义轩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邵术麒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