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334号
原告:李万和,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被告:李大涛,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李万和与被告李大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万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万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万和承担。
审判员 白央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秦巧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