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797号原告马新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潘热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华与被告潘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300.00元退还给原告马新华),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新华负担。
审判员 赵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霍慧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