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晋0923执65号本院在执行张眉宽申请执行董明科、董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明科、董成凯完全有履行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的能力,但被执行人董明科、董成凯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董明科、董成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