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744号
原告:段灵瑞,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峰。
被告:郭艳,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灵瑞诉被告郭艳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灵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灵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段灵瑞承担。
审 判 长 : 董 菊
审 判 员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