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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744号

段灵瑞与郭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灵瑞,郭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744号

原告:段灵瑞,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峰。

被告:郭艳,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灵瑞诉被告郭艳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灵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灵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段灵瑞承担。

审 判 长 : 董 菊

审 判 员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