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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226号

陈某与贾清明、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清明,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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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226号原告陈某,诉讼代理人陶斯英,监护人。被告贾清明,男,41岁,1974年12月19日,汉族,地址:正阳县,被告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何长桥。陈某贾清明、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邹军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