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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087号

罗新益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新益,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罗新益,男,生于1970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成昭霖。

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新益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案款3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字第10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