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179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代表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告贾晓宁,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岳兰莉,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胡宝明,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郭盛超,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于秀林,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盛一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169914。法定代表人郭盛超,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兰森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河头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4044899。法定代表人贾晓宁,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亿源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中云惠州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579770804。法定代表人胡宝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贾晓宁、岳兰莉、胡宝明、郭盛超、于秀林、青岛盛一制帽有限公司、青岛兰森家纺有限公司、青岛亿源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0元,减半收取91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仲 涛
审判员 徐 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