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886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俊、杨磊、杨敏、张明永、王军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显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学森 关注公众号“”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886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俊、杨磊、杨敏、张明永、王军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显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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