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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1886号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886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俊、杨磊、杨敏、张明永、王军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显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学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