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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433号

吴永红与白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永红,白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33号

原告:吴永红,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白定成,男,55岁,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吴永红与被告白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

审判员  刘志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