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33号
原告:吴永红,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白定成,男,55岁,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吴永红与被告白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
审判员 刘志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