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13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
负责人:洪文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甘庆钗,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潘丽冰,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甘庆钗、潘丽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甘庆钗、潘丽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甘庆钗、潘丽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