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民初4772号

于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772号原告于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永杰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士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伟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