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772号原告于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永杰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士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伟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