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天津诚华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柳江里**栋底商***号。
法定代表人:黑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清,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第四大街59号C区402。代表人:魏欣。
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惠华。
原告天津诚华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华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诚华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增强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振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