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512-1号
原告:靳程淙,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师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靳程淙与被告师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田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