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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909号

余中富与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中富,王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909号

原告:余中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王金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余中富诉被告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余中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中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中富撤诉。案件受理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余中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教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