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909号
原告:余中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王金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余中富诉被告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余中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中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中富撤诉。案件受理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余中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教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