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112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爱斌,农民。被执行人胡俊武,干部。本院在执行武爱斌与胡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胡俊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俊武存款19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 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
武爱斌与胡俊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112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爱斌,农民。被执行人胡俊武,干部。本院在执行武爱斌与胡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胡俊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俊武存款19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 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