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444-1号原告张建峰。被告闫晓龙。
原告张建峰与被告闫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兴
审 判 员 李志辉
代理
审判员 古亚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