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易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1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57816.35元的债权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乐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宋颍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