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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586号

易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易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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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易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1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57816.35元的债权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乐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宋颍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