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27号
申请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史小德,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
原告侯玉倩与被告史海河、宁爱珍、史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玉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E×××××欧铃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E×××××蒙迪欧牌轿车予以冻结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玉倩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松花江牌面包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欧铃牌面包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蒙迪欧牌轿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240元,由被申请人史小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