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某),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恩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