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45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