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873号
原告:刘正友,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辉,系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正燕。
原告刘正友诉被告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友撤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刘正友负担。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