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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987号

李纪民与索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纪民,索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987号

原告:李纪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索保玲,女,成年,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李纪民与被告索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纪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纪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