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987号
原告:李纪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索保玲,女,成年,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李纪民与被告索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纪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纪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