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01执265号

李海年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年,刘应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年

被执行人:刘应虎本院受理的李海年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刘应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