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年
被执行人:刘应虎本院受理的李海年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刘应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