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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689号

雪燕诉图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雪燕,图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689号原告雪燕,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图孟,男,1983年4月17日,蒙古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雪燕诉被告图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明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云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