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36号
原告:许汉彬。
被告:许新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汉彬与被告许新奇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
人民陪审员 陈东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