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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636号

许汉彬与许新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许汉彬,许新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36号

原告:许汉彬。

被告:许新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汉彬与被告许新奇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

人民陪审员  陈东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