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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585号

李晨阳、李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晨阳,李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李晨阳,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03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晨阳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95元、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李国平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国平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