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向东。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