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067号
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0139-7。
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禧,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张书瑶,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禧、张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中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