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704号原告刘淑霞,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萍,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刘淑霞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淑霞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淑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朵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