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邓正洲,男,生于1971年2月5日。被执行人谭章,男,生于1979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熊召琼,女,生于1980年5月12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正洲与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正洲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正洲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6000.00元。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千松
审判员 田祚海
审判员 李建凡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