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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邓正洲与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正洲,谭章,熊召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邓正洲,男,生于1971年2月5日。被执行人谭章,男,生于1979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熊召琼,女,生于1980年5月12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正洲与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正洲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正洲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6000.00元。被执行人谭章、熊召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千松

审判员  田祚海

审判员  李建凡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