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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凌彩银与被执行人厦门亿中信海产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彩银,厦门亿中信海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凌彩银,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何浩娟,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亿中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2号103一层。

法定代表人:阳慧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亿中信海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7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