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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571号

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71号原告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法定代表人郑耀华。被告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源鑫城12楼1216号。法定代表人骆洪浪。

原告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原告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11643971800043S000012,保险金额:1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炯

书 记 员 李炯(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