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652号
原告:朱金美。
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顺林。
被告:夏存妹。
原告朱金美诉被告张顺林、夏存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金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朱金美负担。
审判员 祁 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梦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