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392号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潘周平,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张银河,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张文鑫,男,汉族,193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银河、张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与张银河、张文鑫另行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计1790.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