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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392号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银河、张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银河,张文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392号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潘周平,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张银河,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张文鑫,男,汉族,193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银河、张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与张银河、张文鑫另行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计1790.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