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飞云,经理。被执行人邹勇辉,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勇辉、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