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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桂清与被执行人彭广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桂清,彭广庆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桂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彭广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桂清与被执行人彭广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彭广庆银行存款104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77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崔进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