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939号
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东环水利局砂石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允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高雷,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沛县。
被告:江苏中盛集团徐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1-103号。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盛集团徐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文
审 判 员 秦 洁
人民陪审员 权 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