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负责人韦寿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云雷,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冬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陆权。被执行人黄景严。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冬兰、陆权、黄景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7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5497.79元(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3日止);2、支付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6月16日止的利息,并从2016年6月1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支付律师费19600元;4、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496元;5、负担案件执行费6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权已代被执行人刘冬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