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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970号

陈文华与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华,吕启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0号

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

被告: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

原告陈文华与被告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

审判员  罗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