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0号
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
被告: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
原告陈文华与被告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
审判员 罗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