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8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01*****H。法定代表人史占成,总经理。住所地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锦厦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被告王玉学,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个体。被告朱金梅,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学、朱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菅丝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