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叶祖胜。
被执行人:黄裕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裕平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李启明
审判员 刘 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