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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23号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68905-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9080-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化纤纺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志权,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大西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生产车间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冯玉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